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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辽宁阜新市艺苑歌舞厅火灾

1994年11月27日13时28分,辽宁省阜新市艺苑歌舞厅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是由于舞厅大量窗户被封锁,并且没有指示照明和应急照明灯,直接造成233人死亡,20人受伤,烧毁建筑面积180平方米,烧毁音响、灯具、座椅、沙发和饮料食物等物品,直接财产损失12.8万元。火灾原因是一名舞客将点烟时未熄灭的报纸卷塞入破损的沙发洞内,引燃沙发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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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阜新市艺苑歌舞厅位于海州区东市路110号,建于1974年,原为阜新市评剧团排练厅。1991年1月改建成歌舞厅,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对外营业。1992年4月,舞厅为增加营业面积,进行了扩建,并于同年7月租赁给王文忠(原海州矿电务段职工,男,41岁)个人承包经营。歌舞厅为单层砖木结构,房顶为石棉瓦,属三级耐火等级。该舞厅分为大厅主体建筑和与之相连的附属建筑两部分,总建筑面积303平方米。歌舞厅有两个出入口。东北角的出入口,内门宽0.8米,外门宽0.87米,两门之间有一小过厅,内、外门口均有一个5步台阶(每步0.2米);西南出入口为太平门,通向院内,宽1.8米,发生火灾前,门上栓挂锁。歌舞厅6个窗户被封堵、4个窗户装有铁栅栏。

1994年5月,王文忠对该歌舞厅进行装修(未办理建审手续)。大厅吊顶采用胶合板、帖顶纸,墙壁为化纤装饰布;该歌舞厅靠墙壁放置沙发80余个,沙发表皮为人造革面料,内垫为聚氨脂泡沫。经试验,舞厅选用的化纤装饰布极易燃烧,燃烧时产生大量有毒烟雾,并伴有带火的熔滴;电器线路采用截面为4平方毫米铝芯和铜芯塑料线,电线未穿阻燃管或金属管;该舞厅太平门及出入口未设疏散指示照明和应急照明灯。

处理情况

阜新市艺苑歌舞厅特大火灾发生后,当地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了下列人员的刑事责任:

王文忠,阜新市艺苑歌舞厅承包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李革新,阜新市艺苑歌舞厅管理人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孙国兴,阜新市评剧团团长,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许凡,阜新市文化局副局长兼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这起事故的责任者邢胜利系过失犯罪,已在火灾中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教训

1、当地政府未能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消防安全的关系。九十年代初,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急于把经济搞上去,提出"先上车,后买票"的审批原则,不但使一些该严格把关的项目逃避了消防设计审核,也严重淡化了一些政府和企业的消防法制观念。这种责任错位、工作失衡的现象在当时较为普遍。阜新市艺苑歌舞厅火灾是该市人员伤亡最为惨重的一起火灾事故,是当年世界十大火灾之一,在全市乃至全省、全国引起了强烈的震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的政治影响。

2、有关主管部门缺少社会消防安全责任意识。阜新市文化局及市评剧团作为该舞厅的管理部门,忽视消防安全工作,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发放证照的文化、工商、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缺乏协调,造成工作漏洞。

3、企业自身管理混乱,严重违反消防法规。该歌舞厅的消防管理工作极其混乱,业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和验收,擅自对歌舞厅进行改造装修,并大量使用易燃材料;舞厅出入口狭窄,未设置应急照明,并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上栓挂锁;该舞厅审批定员为140人,但经营中长期超员,起火时厅内人员多达300余人,且现场无人组织疏散。业主严重忽视消防安全,违反消防法规是造成这起恶性火灾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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