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位于历史文化名城青岛,承载着青岛这座城市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充满了浓郁的时代气息。学校有浮山校区、金家岭校区、松山校区三个校区,占地2655亩,建筑面积114万平方米。学校设有34个学院和医学部,招生本科专业79个,涵盖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艺术学等10个学科门类。现有10个博士后流动站,13个一级学科博士点,2种博士专业学位类型;38个一级学科硕士点,28种硕士专业学位类型。拥有国家重点学科2个,山东省重点学科20个,山东省一流学科8个。入选山东省属高校高水平大学“冲一流”建设高校和1个高峰学科、4个优势特色学科、2个优势特色培育学科;临床医学、工程学、化学、材料科学、神经科学与行为学、药理学与毒理学、生物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科学、分子生物与遗传学等9个学科进入全球排名前1%。
学校有教职工3900余人,专任教师2600余人(教授475人、副教授896人),其中国家级高层次66人,省部级高层次人才130人。13名学者入选2020中国高被引学者榜单,位列全国高校第66位,15名教授入选全球前2%顶尖科学家“终身科学影响力排行榜”榜单。
为保证青岛大学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大学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青岛大学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三条青岛大学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学校名称:青岛大学(学校代码:11065)
第五条学校地址:浮山校区(青岛市宁夏路308号)
金家岭校区(青岛市松岭路93号)
松山校区(青岛市登州路38号)
第六条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八条青岛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青岛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受理关于招生工作中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
通信地址:青岛市宁夏路308号青岛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邮政编码:266071;电话:0532-85955750。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具体招生计划和专业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学校的录取工作采用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根据经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打印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十三条对于进档考生,学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队,依次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在高考改革省份的录取工作按照有关省份文件执行,高考改革省份投档考生须满足学校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在按照“院校专业组”投档的高考改革省份,根据考生志愿在同一专业组中安排专业。
考生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份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录取。对没有明确同分比较规则的省份,依次优先录取实考分高者、有政策加分者、相关科目分数高者,如仍相同,参考考生高中综合素质档案择优录取。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高考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选考科目中最高分。
第十四条当考生高考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根据高考投档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录取后不接受考生提出的退档申请,请考生合理填报专业志愿。
第十五条英语专业(综合评价招生类型除外)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且英语单科成绩要求为满分分值80%及以上,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及单科成绩,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六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特殊类型招生按以下原则录取:
(一)体育教育专业录取
学校执行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体育类相关专业录取政策,考生进档后,按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队确定录取顺序;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对体育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则作退档处理。
(二)其他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学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及资格生公示等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合格的考生。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份的有关规定执行。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九条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考生弄虚作假违纪行为,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规定的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由学校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青岛大学。
第二十三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青岛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2-83780001、83780002~9
邮编:266071
学校网址:https://www.qd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zs.qdu.edu.cn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学校共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等国家级项目820项(2020年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42项,连续五年列省属高校第一位;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5项,位居全国第39位);发表SCI收录论文13090篇,SSCI收录论文544篇、CSSCI论文970篇;获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省部级奖励76项;获授权专利1300余项。
1909年,青岛特别高等专门学堂正式开办,设置了法政、工艺、医科、农林等学科,是青岛近代第一所综合大学,曾被当时的《协和报》誉为“蒸蒸日上之青岛大学”。
1993年,原青岛大学、山东纺织工学院、青岛医学院、青岛师范专科学校等合并组建青岛大学。
1998年,青岛大学成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2005年,经国家科技部批准,纤维新材料与现代纺织实验室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2006年,入选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
2010年,入选国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
2011年底,入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2013年,入选教育部第一批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高校;被教育部评为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
2017年7月,被教育部认定为“全国第二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
2020年7月,入选第二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名单。
2021年,发起设立山东省医用光学影像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以上数据截至2021年5月,具体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