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文、经、管、医、法、艺、教等学科协调发展、特色鲜明的多科性大学。学校学科、专业特色鲜明,现拥有5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2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6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设有76个本科专业。形成了以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等为代表的多个优势特色学科群,其中化学、材料科学、工程学3个学科进入全球ESI学科排名前1%,4个学科入选山东省重点建设的“一流学科”行列,2个学科入选山东省优势特色高水平学科。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现有教职工2800余人,其中院士2人、双聘院士11人,国家杰青3人,国家优青2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人,全国优秀教师10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46人,“泰山学者优势特色学科团队领军人才”2人,“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海外特聘专家和青年专家43人,省级教学名师17人,山东省重点学科(实验室)“首席专家”4人,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教师3人,山东省杰青11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38人。
为了保证青岛科技大学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科技大学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学校全称:青岛科技大学学校代码:10426
第四条学校地址:
崂山校区:青岛市松岭路99号
四方校区:青岛市郑州路53号
高密校区:高密市杏坛西街1号
第五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六条成立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九条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校园网等规定途径公布并按时报送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十条各专业具体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以各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只录取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动画(中英合作办学)专业建议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
第十二条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体检标准按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按教育部要求,学校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实行“招生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学校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当地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1:1-1:1.2之间。
2.学校按照各省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3.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对于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方式进行录取,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即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要求的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同一专业志愿内按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安排专业,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4.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对选考科目的规定按照当地省份有关规定和我校设定的科目类别执行,选考科目与报考专业要求相匹配,按照所在省份的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择优录取。对于按专业组进行投档省市,在同一专业组内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
5.学校认可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有关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政策和规定,但分值最高不得超过20分。
6.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优先录取位次高者;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艺术类录取规则:
1.美术类在山东省外使用省统考成绩的艺术专业录取原则:在进档的考生中,以统考专业成绩为依据分配专业,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2.美术类在山东省内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在进档考生中,按照山东省美术类综合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
3.音乐类使用山东省统考成绩的艺术专业录取原则:在进档的考生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4.音乐类在山东省外使用统考成绩的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为:在进档的考生中,按照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体育类专业按《山东省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在进档的考生中按综合成绩(综合分数=专业成绩*750/100*70%+文化成绩*30%,综合分数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若综合成绩相同,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学校高水平运动员、综合评价招生、少数民族预科、内地新疆班等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考生在录取时及入学后均要按省教育厅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凡被检查出有不符合录取规定的疾病的考生,以及存在舞弊行为的考生,均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
第二十一条退费规定:退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青岛科技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科技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办公电话:0532-88957996
2.学校网址:www.qust.edu.cn
3.招生网址:zs.qust.edu.cn
4.E-mail:zsb@qust.edu.cn
5.通讯地址:青岛市松岭路99号青岛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266061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青岛科技大学负责解释。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学校始终坚持走政产学研融合之路,科研成果运用到实际生产中已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通过科研成果转化或提供核心技术支撑而上市的公司已经达到了7家,分别是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赛轮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金王集团、青岛海力威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学校连续两次被评为“山东省产学研合作创新突出贡献高校”,“青科大模式”广受赞誉,并被国务院研究室《决策参考》、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焦点访谈》等以典型经验和做法进行深度报道。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不断完善对外交流与合作机制,同22个国家和地区的120余所国(境)外高校签订了友好合作协议,获得1个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7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基本形成了涵盖理、工、艺等学科专业多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格局。其中与德国帕德博恩大学合作举办的中德科技学院,纳入中德两国政府间合作项目,被誉为中外合作办学的成功范例。加快推进中德工业大学和中德青年科学院建设,实现中德合作办学一体化发展。
青岛科技大学校徽释义:
1.等边六角形的外形,内外两圈形似苯环,意寓青岛科技大学是在原化工学院基础上发展壮大的,体现了历史的继承性;
2.内环中的中英文“青岛科技大学”字样(中文为手写体,英文为黑体),含指今日之科大必将成为名牌大学,走向世界的雄心壮志;
3.中间的校标形似展翅飞翔的海燕,表现自强刚健、敢为人先的学校精神,海燕形,也意寓青岛科大培养的学生,像海燕勇敢坚强、乐观自信、富有朝气、搏击向上。海燕型校标已作为青岛科大的象征,在广大师生员工和校友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因而,保留在新校徽中以校标“QUST”形成的海燕的基本形状,强化了海燕形象的气质特征;
4.“1950”数字表示青岛科技大学的创建年代可追溯至沈阳轻工业学校。
5.校徽颜色可根据使用环境确定,亦可为全色。
明德、笃学、弘毅、拓新
青岛科技大学原名青岛化工学院,为原国家化学工业部直属高校。
200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青岛科技大学。
2014年7月,被教育部评为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
2019年8月,被教育部评为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
(相关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具体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