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于1999年,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广东省人民政府领导管理、省市共建、顺德区政府投资兴建的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是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B档建设单位。
学校环境优美、设施良好,校园占地面积1749亩,建筑面积60余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超过13亿元人民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值超过3.66亿元人民币。学校拥有校内实训基地35个,实验实训室240个,其中中央财政支持实训基地1个,省级重点实训基地15个。学校有校外实训基地541个,其中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19个。学生文化体育设施齐全,建有高标准的体育馆、田径场、篮球场等各类场馆。
学校学生荣获德国红点奖等国际性技能大赛奖项20个,各级各类全国性专业技能竞赛一等奖196个、二等奖324个、三等奖315个,总成绩位居全国同类院校前列。连续多年普通高考录取分数高出全省二本院校,学校在顺德区以外录取的新生,高考成绩100%高于全省二本分数线,顺德区内考生分数线也接近全省二本分数线。学校每年毕业生供不应求,初次就业率连续多年高于98%。2014年,获评全国职业院校就业竞争力示范校。
学校办学条件良好,教学环境优良。学校建筑面积超过57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额超过12.36亿元人民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3.12亿元。拥有校内实训基地19个,实验实训室197个,其中中央财政支持实训基地1个,省级重点实训基地9个。学校有校外实训基地541个,其中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13个。学生文化体育设施齐全,建有高标准的田径场、篮球场等各类场馆。
现有教职工933人,其中专任教师731人、高级职称263人,拥有国家级教学团队1个、省级教学团队8个、国家级教学名师2人、省级教学名师6人、广东省“特支计划”教学名师5人、南粤优秀教师7人、广东省“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5人、广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培养对象5人、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10人。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学校名称:顺德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0831
第五条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胜东路;邮政编码:528333
第六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学校大数据与会计专业与广东财经大学会计专业、传播与策划专业与华南师范大学数字媒体艺术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学校“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学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广东财经大学、华南师范大学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广东财经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十七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类、书法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没有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则依次按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外省考生录取规则按照所在招生省份相关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市场营销(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详见学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五条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未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按照所在省份公布的办法执行。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广东以外的省份的选课要求按照公布的选课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所在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三十一条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本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办法》(粤发改规〔2018〕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执行。
普通类专业学费文科类5250元/生·学年,理工类641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13000元/生·学年;住宿费1500-1600元/生·学年。
第三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设立扶贫助学基金,扶助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学生,同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目前我校已设立九个社会奖助学项目,包括“顺德慈善助学金”、“陈智奖学金”、“李佘少鸿优秀贫困生奖学金”、“盈峰励志奖学金”、“阿波罗助学金”、“温暖助学金”、“洲际酒店集团英才培养学院奖学金”、“卡特彼勒-森达美信昌助学金”。
第三十五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7-22327131、22327132、22323732、22327270
传真:0757-22327187
电子邮箱:sdptzsb@sdpt.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dp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dpt.edu.cn
第三十六条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倪老师
监督电话:0757-22323776
传真:0757-22323776
电子邮箱:sdptxf@sdpt.edu.cn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授权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学校强化“以平台为依托,以项目为纽带,教学科研相结合”,建成科研及社会服务平台34个,其中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17个,高级别平台数量位居全省高职院校前列。学校科研经费投入连续多年位居全省高职院校前三,获得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在内的国家级科研项目13项,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等省部级科研项目118项,横向科研到账经费累计5314万元,省部级以上科研奖7项,专利授权623件(其中:发明148件、实用新型359件、外观设计116件),软件著作权登记41件。成功转让78件(其中发明40件、实用新型29件、软件著作权9件,合计转让金额312万)。
学校的前身是1994年12月成立的顺德永强成人学院。2002年7月,顺德师范学校(1924年成立)和顺德成人卫生中等专业学校(1958年成立)合并到顺德职业技术学院。2002年,学校迁入位于德胜东路的新校园。
2005年12月,学校以优秀成绩通过国家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2008年7月,学校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重点培育高等职业院校立项进行建设,并于2010年通过验收。2009年9月,学校被广东省教育厅财政厅确定为广东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立项建设单位。2010年12月学校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第一批立项建设单位,并于2013年11月以优秀成绩通过验收。2016年,学校被广东省教育厅确定为广东省一流高职院校建设单位。
以上数据截止至2020年6月,具体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