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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

衡阳师范学院建立于1904年创办的湖南官立南路师范学堂,是一所湖南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属于湖南省高水平应用特色学院,入选“湖南省2011计划”、教育部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也是全国“应用技术大学(学院)联盟”成员单位。学院先后荣获湖南省反腐倡廉建设先进单位、湖南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院校隶属
湖南省
创建时间
1904年
学校校训
厚德,博学,砺志,笃行
学校代码
10456
学校地址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6号
学校官网
http://www.hynu.edu.cn/
联系电话
0734-8486615
英文校名
Hengyang Normal University
电子邮箱
zs@hynu.edu.cn
学校地址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6号
目录

学校简介

学院坐落于王船山(王夫之)故里、蔡伦家乡所在的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衡阳市,地理位置优越,北望南岳衡山,南接奔腾湘江,京广铁路、武广高铁、湘桂高铁、京珠高速、衡枣高速、衡邵高速、衡炎高速等环绕四周,距高铁衡阳东站2公里,距南岳机场20公里。学校办学历史肇始于1904年创办的湖南官立南路师范学堂,百余年来为国家培养了一大批优秀人才,恽代英、张秋人、蒋先云、黄静源、黄克诚、江华、张经武、张平化、张际春、曾希圣、唐天际、周里、盛荣华、杨旸、汪瀛、樊芬芳等是学校校友的代表。

学院校园环境优美,是湖南省“园林式单位”和“文明高校”,东、西两个校区面积共2166亩;现有20个学院,52个本科专业,1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3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全日制在校学生2.2万多人,面向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

学院拥有8个省级应用特色学科,1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1个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国际自然与文化遗产空间技术分中心,1个省级协同创新中心,4个省级实验室,1个省级工程研究中心,1个省级工程实验室,2个省高校实验室,2个院士(专家)工作站,1个省级应用基础研究基地,1个省级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4个省级社科研究基地,4个省级社科普及基地。学院拥有1个国家、5个省级特色专业,5个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2个省级建设专业,10个省专业点,1个教育部—中兴通讯ICT产教融合创新基地,1个教育部—凤凰卫视·凤凰教育高校数字媒体产教融合创新应用示范基地,1个教育部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2个省级基础课示范实验室,2个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2个省级实践教学示范中心,3个省级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3个省级大学生创新训练中心,3个省级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示范基地,5个省级校企合作创新创业教育基地,3个省级创新创业教育中心,32门省级精品开放课程,9个省级优秀实习基地,4个省级优秀教研室。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办学,已招收多批外国留学生;先后与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13个国家和地区的30所高校建立了交流与合作关系;已招收多批外国留学生,是湖南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语言生培养单位。

师资力量

学院现有在职教职工1283人,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30多人(二级教授15人),具有博士学位教师240多人,另有在读博士60多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教师900多人。有2个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2个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4个省级教学团队。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省“芙蓉学者”讲座教授、省新世纪121人才、省级教学名师、省优秀社科专家、省级学科带头人等共100多人。外聘院士、国内外专家180多人,省海外名师及引智专家20人。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继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衡阳师范学院,国标代码为10546,英文名称为“HengYangNormalUniversity”。

第三条衡阳师范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湖南省直属的普通全日制公办本科院校,学校位于历史文化名城、省域副中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湖南省衡阳市。

第四条学校办学地址

东校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6号(邮政编码:421002)

西校区: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165号(邮政编码:421008)

第五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颁发

学校具有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具有招收外国留学生资格。合格毕业生由衡阳师范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毕业生由衡阳师范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学校普通本科层次招生包括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湖南省高中起点本科层次乡村初中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湖南省高中起点本科层次乡村高中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湖南省高中(中职)起点本科层次乡村中职专业课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规定、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招生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办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状况、社会需求,统筹考虑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名人数、生源质量、往年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 招生办将分省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生源不平衡等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提前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的使用将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进档考生中,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择优录取下一级志愿或征集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投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10%,实际投档比例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学校认可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优惠政策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投档照顾政策。

第十六条 报考英语类各专业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口语合格,如与当年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普通类录取规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到低分科类(专业组)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该科类(专业组)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对于没有明确同分排序规则的省份,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则依次按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文综或理综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艺术类录取规则: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统考成绩,在投档生源范围内,文化和专业成绩分别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分数线后,按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到低分科类(专业组)录取。如需学校确定投档规则或上线考生全部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按综合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到低分科类(专业组)录取(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30%+专业统考成绩×70%)。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该科类(专业组)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专业成绩、文化成绩高低顺序进行录取,如与当年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体育类录取规则: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必须分别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体育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投档的考生范围内,按考生所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成绩进行排名录取。投档分数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单招类的体育运动训练专业,按国家有关单招规定,依据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监督下录取,并向其提供录取名单备案。

第二十一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湖南省高中(中职)起点本科层次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招生录取工作按国家和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参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学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考生身体素质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新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报到手续;已录取但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学校招生办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同意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两周;未经同意逾期一周不报到者,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和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构建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等较为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电话:0734-8486615,传真:0734-8484941,电子邮箱:zs@hynu.edu.cn,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hynu.cn。

第三十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制定相应招生政策,另行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衡阳师范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科学研究

学校教师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教研项目800多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等国家科研项目58项);主持教育部“新工科”综合改革类项目1项;发表教研和科研论文3000多篇;出版专著、译著和教材230多部;获各级科研奖励、教学成果奖100多项(其中湖南省教学成果一等奖3项,湖南省第十三届优秀社科成果奖一等奖1项);获发明专利160多项(美国发明专利1项)。积极推进产学研用结合,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显著。

历史沿革

1904年,建立湖南官立南路师范学堂。

1912年,湖南官立南路师范学堂更名为湖南省立第三师范学校,1953年更名为衡阳师范,1962年更名为湖南第三师范学校。

1958年,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衡阳师范专科学校是全国8所师专之一。

1993年,更名为衡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999年3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原衡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与原衡阳教育学院合并升格的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2001年2月,原湖南第三师范学校并入。

2006年,学校以“优秀”成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

2013年,学校成为湖南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计划(即“湖南省2011计划”)立项建设高校。

2015年,学校成功入选2015-2020年教育部—中兴通讯ICT产教融合创新基地合作院校,成为全国“应用技术大学(学院)联盟”成员单位。

2018年3月,入选教育部“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5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0年06月,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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