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交通职业学院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6号,占地面积1000亩,建筑面积30多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9.2亿,教学仪器总值10626万元。学校面向交通行业和社会发展需要,设置船舶与航运学院、物流学院等11个学院(部)。学校现有示范专业点1个、省级品牌特色专业16个、省级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2个,建有5门国家专业教学资源库课程、10门省部级精品课程,建有4个国家实训基地、5个省级实训基地和全国教育部上汽通用项目ASEP示范教学中心,开发国家规划教材10部,牵头开发了教育部、商务部、湖北省中高职衔接物流管理专业教学标准,开展了专本衔接联合培养,获得国家、省部级教学成果奖10项。
学校持续推进“校政行企军”多方合作,牵头组建了长江经济带物流职业教育协同发展联盟,先后与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汉口火车站等近300家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与企业共建9个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35个校企合作工作室、68个订单班;与浙江省玉环市、瑞安市政府开展校政合作办学,与中央某部开展了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士官班学生规模达400余人;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10余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合作办学,学校已招收两批泰国留学生,举办了中马“2+2”专本连读国际班。
学校是全国交通职业教育研究会船舶技术专业委员会、路桥工程类专业委员会、港口物流与管理专业委员会、湖北物流职业教育集团、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物流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10余个行业专业协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会长(副会长)单位。
学校现有教职工749人。其中专任教师中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72.5%,副高以上职称教师比例达33.6%,双师型教师比例达77.74%;享受省级以上政府津贴的专家5人,省级楚天技能名师18人;省部级以上专业带头人3人,省级优秀教学团队2个。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提高招生工作水平和生源质量,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3264)。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6号(邮政编码:430065)。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办学层次为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 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别有:
(一)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艺术类考生)。
(二)参加湖北省技能高考的学生。
(三)参加湖北省“3+2”中高职分段类转段考核的学生。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招生政策及录取规则,并对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结合历年各专业录取报到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制订学校年度招生章程。
(四)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五)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七)代表学校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八)配合各省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九条 普通高考考生(含艺术类)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湖北省中职技能高考类考生须参加湖北省统一组织的技能高考。
湖北省“3+2”中高职分段类考生须参加转段考核。考核方案由学校与联办中职学校共同制订。
第十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考生电子档案的投档比例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招办的招生政策规定,平行志愿的投档比例一般为1:1,顺序志愿的投档比例一般为1:1.2。
第十二条 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特殊专业除外,详见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录取时,考生成绩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
第十六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平行志愿投档的,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所有进档考生先按第一专业志愿排序,再根据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再按后续专业志愿排序,根据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顺序志愿投档的,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所有进档考生先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依次根据专业志愿的顺序录取到相应专业。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该类别招生计划录取完毕后,仍没有被录取的低分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的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开辟“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时可持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申请办理“绿色通道”入学手续,还可按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招生计划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7—88756299
学校主页:www.whtcc.edu.cn
招生信息网:zs.whtcc.edu.cn
招生咨询QQ:800866537
招生办微信公众号:wjyzsb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1953年3月,创办了长航干部训练班。
1956年,长江航运管理局党委决定将长航干部训练班扩建为长航干部学校。
1958年,长航干部学校与武汉河运工人技术学校合并,成立长江航运学校。
1960年,学校升格为长江航运大学。
1961年,撤销长江航运大学,干校和技校分开,恢复长江航运学校。
1969年,长航军管会宣布撤销长江航运干部学校。
1973年,经上级批准,在长江航运学校的基础上,成立长航党校。
1984年3月,经交通部批准,教育部备案,将长航党校改建为武汉交通政治管理干部学院。
1985年8月,经交通部批准,武汉交通政治管理干部学院升格为副局级单位。
1990年3月,恢复长航党校,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1990年,武汉交通政治管理干部学院与长江航运职工大学合并,组建武汉交通管理干部学院。
1991年6月,武汉交通政治管理干部学院与长江航运职工大学合并,成立武汉交通管理干部学院。
2003年4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经教育部同意,由原交通部所属武汉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和国家中专武汉水运工业学校正式合并组建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2015年7月,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成为全国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地方院校。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19年08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