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隶属于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属行业办学普通高校。现有校本部(酒仙桥)、东校区(东坝)和南校区(花乡)三个校区,总占地面积350亩,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
学院现有软件与信息服务、通信与网络工程、电子与自动化、现代服务与管理、数字媒体设计、健康管理服务等六大专业集群,主要开设软件技术、大数据技术与应用、移动应用开发、物联网应用技术、云计算技术与应用、信息安全与管理、通信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微电子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商务数据分析、会展策划与管理、市场营销、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影视动画、数字展示技术、卫生信息管理、健康管理等36个专业。
学校现有教职工820人,专任教师500人。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是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市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北京市市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办学层次为专科。对取得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学历证书。
第四条办学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芳园西路5号(校本部)
北京市朝阳区东坝红松园北里甲1号(东坝校区)
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辛庄90号(花乡校区)
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7号(首经贸密云分校)
第五条学院招生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院招生重大事项。
第七条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作为我院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我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招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和纪律的执行情况,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我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相关要求,结合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我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我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内蒙古自治区调档、录取按照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相关规定执行。录取时,我院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我院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照顾对象的录取政策。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我院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提档,政策性加分不累计,取最高一项,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我院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各专业之间不设专业级差,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相关科目比较顺序:语文、数学、外语。
第十五条录取专业时,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且其他专业有计划缺额,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但其他专业已录满或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我院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考生,在第一院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北京市投档考生需满足我院招生专业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科目及成绩要求。
第十八条我院2022年(外省)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如下:
(1)河北、辽宁: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均可,再选科目无要求。
(2)其他省份:不需要选考科目。
第十九条我院艺术类专业录取遵循以下原则:
1.北京考生:参加北京市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北京市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北京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通信技术、信息技术成绩合格,按照文化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安徽考生:参加安徽省艺术类统考模块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安徽省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综合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0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300。
第二十条我院所设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考生的专业安排依志愿及分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我院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外语语种,学生入学后学院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二十二条我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考生身体状况应适合专业所要求的体质;考生须如实填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学院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院学费标准:美术类专业学费8000元/学年;其它专业学费600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收取,每年550-900元,密云分校住宿费每年1450元(男生),900元(女生)。
第二十四条学院建立了“奖、助、勤、贷、补、免”结合的学生资助体系,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学院有完善的奖学金制度。我院在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国家奖助政策的同时,还在校内设立个人奖学金、特殊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其中最高单项奖金为8000元。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大赛,在科技成果、精神文明、文体竞赛等方面成绩突出者,可获得特殊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我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院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我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10-64353978,64374282,85305088
招生咨询邮箱:zsb@bitc.edu.cn
学院网址:www.bitc.edu.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芳园西路5号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15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章更新于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1980年,北京市电子仪表工业局职工大学创建。北京市电子仪表工业局职工大学更名为北京市成人电子信息大学。
1954年,华北第四工业学校创建。
1955年,华北第四工业学校更名为北京第二工业学校。
1956年,北京第二工业学校更名为北京无线电工业学校。
1969年,北京无线电工业学校改建为北京878厂。
2003年,北京市计算机工业学校、北京市电子工业学校并入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1978年,北京市计算机工业学校创建。
1979年,北京市无线电元件技术学校创建。
1985年,北京市无线电元件技术学校更名北京市电子工业学校。
1989年,北京市广播电视工业学校并入北京市电子工业学校。
1979年,北京市广播电视工业学校创建。
1999年,北京市成人电子信息大学、北京无线电工业学校合并升格为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03年12月,学校被教育部确定为全国35所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之一。
2008年,学校被批准为北京市示范性高职学院并获得验收优秀成绩。
2010年,学校被教育部财政部联合批准为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并获得验收优秀成绩。
2016年8月,学校入选第二批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
2017年5月,学校被北京市教委认定为第二批北京市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
2019年10月,学校通过教育部现代学徒制第二批试点单位验收。
2019年12月,学校被教育部、财政部列入第三类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A档)。
(以上数据截至2019年6月,具体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