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音乐学院由中南文艺学院、华南人民文学艺术学院和广西省立艺术专科学校之音乐部分组建而成的中南音乐专科学校,是武汉音乐学院的建校起点。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民满意的高水平音乐学院为建设目标,施行艺术表演、艺术创作、理论研究三位一体的学科建设方针,秉承“立德、自强、崇文、精艺”校训,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多样化音乐舞蹈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
学校是全国首批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音乐院校之一,有音乐与舞蹈学、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和艺术硕士(音乐、舞蹈领域)专业学位3个硕士学位授权点。现有作曲系、音乐学系、中乐系、钢琴系、管弦系、声乐系、舞蹈系、音乐教育学院、演艺学院、研究生部、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共基础课部、继续教育学院(含成人本科教育)、附属中学、附属小学等教学单位。有音乐附小、音乐附中、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教育层级。
根据2016年4月学校官网显示,武汉音乐学院有在职教职工687人,其中专任教师(含聘用教师)475人;教师队伍中,现职教授56人,副教授109人。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学校名称:武汉音乐学院。学校代码:11524。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张之洞路1号,邮政编码:430060。法人代表:胡志平。
第五条办学层次、类型:本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学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
第七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全程实施监督。
第九条学校在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需求、学科专业建设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学校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下达后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十条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报考我校考生所报专业属生源地省级统考范围内的,考生须获得省级统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或省级统考合格;省级统考不涉及的专业,考生可直接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因考生不符合所在省级专业统考规定,造成校考成绩无效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我校在国家招生政策指导下,对组织校考招生专业,自主划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具体执行时,如与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求不一致,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我校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均按照750分制标准划定。高考文化课满分非750分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先按750分制折算(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满分×750)。
第十三条2022年我校招生各专业录取办法:
第十四条成绩同分的录取办法:
(1)湖北省考生报考音乐学(音乐学理论、音乐管理、钢琴调律)、音乐治疗、舞蹈学专业:投档成绩相同,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省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音乐教育、音乐学(戏曲音乐)、录音艺术、舞蹈编导专业、非湖北省考生报考音乐学(音乐学理论、音乐管理、钢琴调律)、音乐治疗专业:总结构成绩相同,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专业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3)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舞蹈表演、非湖北省考生报考舞蹈学专业:专业结构成绩相同,则按专业结构成绩中分值比例最高的科目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上述成绩仍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五条学校执行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公布的2022年度高考加分政策。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湖北省考生报考公布了在湖北省招生计划的招生专业(方向)。招生专业(方向)和计划以《湖北招生考试》公布的为准。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其他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专业(方向)。
第十六条学校各招考方向文理科兼收,外语不限语种,学生入校后统一实施英语语种教学。
第十七条在2022年学校组织的校考中,有缺考科目或违纪作弊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音乐学(音乐学理论、戏曲音乐、钢琴调律)、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音乐表演、音乐教育、音乐治疗、舞蹈表演、舞蹈编导、舞蹈学专业学费每生15000元/学年,音乐学(音乐管理)学费每生11000元/学年;住宿费每生1320元/学年。具体收费标准以当年湖北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招生咨询电话:027-88076720
招生办公室电子邮箱:wyzb@whcm.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s://zsks.whcm.edu.cn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张之洞路1号招生工作办公室,邮编:430060
学校官网:https://www.whcm.edu.cn/
监督与申诉电话:027-88067292
第二十四条学校不委托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适用于武汉音乐学院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武汉音乐学院授权武汉音乐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解释。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学校国家级音乐表演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全国2个音乐类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之一,学校7个本科专业中,音乐表演、音乐学、录音艺术3个专业是国家级特色专业,音乐表演、音乐学、录音艺术、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4个专业是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舞蹈表演、舞蹈编导2个专业是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学校是湖北省高校第一批省级重点学科建设单位。拥有湖北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长江传统音乐文化研究中心、音乐创作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东方交响乐团、东方中乐团、中华编钟乐团、东方合唱团、东方舞蹈团等一系列学科专业建设和艺术实践平台。学报《黄钟》为全国9种音乐类中文核心期刊之一。
立德,自强,崇文,精艺
立德:德是贯通中国伦理、华夏文化和学校育人的核心理念,“立德”作为该校校训之首,以勉励师生传承遵守中华民族之美德、诚信守法之公德、教书育人之师德、勤奋笃学之品德、求真善美之艺德。
自强:自强是一种积极向上、砥砺奋进、高尚自重的精神,一种凡有远大理想目标且欲达不休者都必须具备的重要精神,以此为训,以激励师生志向高远、自尊自爱、开拓进取、奋斗前行。
崇文:文指文化,也指文艺,音乐艺术的创作、表演、研究、传播以及人才培养等等,惟有深厚的文化学养滋润和广博的人类知识支撑方能成之,把“崇文”一项列入该校校训,以强调学校的教书责任,也强调其育人标准。
精艺:艺者,不可一日不练,不可一时不勤,不可一刻自满,不可须臾自诩已达天涯海角或在高山之巅而成精艺,把“精艺”一项列入学校校训,以勉励师生勤学苦练、持之以恒、永不自满、更上层楼。
武汉音乐学院校徽主色调为朱红,寓意着学校师生勤勉向上、不断进取的澎湃热情和开创未来、勇于创新的果敢毅力,校徽主体包含楚凤、编钟、小提琴、长江等元素造型,一来指明学校所在城市“江城”武汉,二来显示了所在省份湖北省拥有的灿烂楚文化,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三来表明了学校的办学特色:音乐。
1953年,中南文艺学院、华南人民文学艺术学院和广西省立艺术专科学校的音乐部分合并组建中南音乐专科学校。
1956年,中南音乐专科学校开始招收本科生。
1958年,中南音乐专科学校与武汉艺术师范学院合并,组建湖北艺术学院。
1972年,学校易名为“湖北艺术专科学校”。
1978年,学校恢复湖北艺术学院校名。
1979年,学校开始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
1985年,学校正式改建定名为武汉音乐学院。
1999年,学校通过“法学”门类的二级学科“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硕士点,并正式招生。
2003年6月,学校被定为湖北省“人文社科基地”。
2013年11月,武汉音乐学院举行建校60周年校庆庆典大会。
数据截至2021年6月,具体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