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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财经学院

黑龙江财经学院始建于1999年3月,不仅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也是《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1115工程”重点建设的民办高校。学院先后荣获“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优秀院校”、“省级文明单位”、“省高校文明单位标兵”、“省级文明校园标兵”、“省高校师德先进集体”、“省安全和谐校园”、“省民办高校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
院校隶属
黑龙江省教育厅
创建时间
1999年
学校校训
崇德尚学,图强至善
学校代码
8455
学校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学院路99号
学校官网
https://www.hfu.edu.cn/
联系电话
0451-85911881
英文校名
Heilong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
学校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学院路99号
目录

学校简介

黑龙江财经学院是2008年9月经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是一所以经管学科为主,经、管、工、文、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立足区域和行业,面向全国,重点服务龙江,为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以及提供应用技术和智力支持的地方性应用型本科院校。

学校确立了“三步走”发展目标,即“十三五”期间,夯实基础、补齐短板、提升内涵、迈上台阶,建成合格的民办应用型财经大学;到2025年,建成有特色的成熟的民办应用型财经大学;到2030年,建成专业名师汇聚、创新人才涌现、办学设施先进、校园环境优美、社会贡献凸显、国内有影响并位居全国前列的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民办应用型财经大学。

学校位于北国名城哈尔滨新区大学城,校园占地面积705014.05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278072.89平方米。固定资产6.70亿元,其中教学仪器设备总值6329.03万元。馆藏纸质图书117.79万册、电子图书328万册。建有实验室、校内实训基地65个,校外实习基地122个。校园网万兆骨干千兆到桌面,出口带宽1.4G,信息点8635个,应用服务60多项。校舍、文体活动场所以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齐全,充分满足师生需要。

学校设有经济系、会计系、管理系、财经信息工程系、人文科学系、艺术系、基础教学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和体育军事教学部9个教学单位。开设了涵盖经济学、管理学、工学、文学、法学、艺术学6个学科门类的30个本科专业,有省重点建设学科1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个、省重点专业1个、校特色专业4个。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11671人。

师资力量

学校初步建成了一支数量适当、结构合理、发展趋势良好的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师队伍。现有专任教师584人,生师比为19.98∶1。自有专任教师351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比例58.97%,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教师比例78.06%,“双师双能型”教师比例37.61%。

招生简章

学校网址:https://www.hfu.edu.cn邮政编码:150025

学校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230号

招生热线:0451-85911881、85911882、85911883

招生处电话:0451-859111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更好地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黑龙江财经学院,学校代码13298。黑龙江财经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学生学业期满,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黑龙江财经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同时颁发黑龙江财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230号。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发展规划拟定招生规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宜。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学校招生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招生工作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及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录取原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及承诺。

5.做好各招生省份的网上录取工作。

6.处理录取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三章计划与录取

第七条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八条学校不设预留计划。

第九条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黑龙江财经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本年度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份选考科目要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非高考改革省份,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高考改革省份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为准。如学校计划未完成,将对社会公开征集录取。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有要求的按当地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则文科考生按照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理科考生按照数学、外语、语文的顺序排序;再出现同分,则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择优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我校部分专业按专业大类招生,入学一年后根据学生志愿,结合在校学习成绩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五条英语、商务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考生,其他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六条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术科统一考试。进档考生,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成绩进行排序。如果投档成绩相同,则按照专业课(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术科同分考生再按照文化课原始成绩顺序录取。

第十七条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八条学校承认生源所在省、市确定的加分政策。

第四章收费与奖励

第十九条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在校生符合条件者,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学校将为生活困难的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学校批准之日执行。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处。

第二十三条学校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情况见学校招生网及招生简章。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科学研究

学校围绕区域行业发展需求和传统文化传承开展科学研究,成立了钱币经济研究中心、中小企业与区域经济研究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满绣艺术研究中心等8个研究中心;围绕应用型人才培养开展教学研究,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4项。“十三五”以来主持国家艺术基金项目1项、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3项、省厅级教改项目33项和科研项目58项、横向课题12项,获得授权专利53项,编写专著和教材31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750篇。

学校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构建“校系同建、一系多院、多元培育、虚实结合”产业学院模式和“嵌入式”、“订单式”、“冠名班”、“大师工作坊”等人才培养模式,形成了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良好趋势。

文化传统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以“崇德尚学,图强至善”校训、“忠诚、敬业、合作、卓越”龙财精神和“乐观、宽容、理智、激情”文化理念为标志的大学精神文化建设;加强以学校章程为基础的大学制度文化建设;加强以校史馆、博物馆、教师之家、大师工作室、畅园等为特征的大学环境文化建设,逐步形成以文化人育学风、以德示范正教风、以绳尺步强校风的良好校园文化氛围。

历史沿革

学校始建于1999年4月,是由黑龙江德强实业集团投资、经黑龙江省教委批准成立的(中外合作)哈尔滨德强专修学院;

2000年2月与黑龙江商学院合作成立民办二级学院,更名为黑龙江商学院哈尔滨商务学院,同年开始正式招收本科生;

2001年11月随隶属院校黑龙江商学院与黑龙江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合并成立哈尔滨商业大学,更名为哈尔滨商业大学商务学院;

2003年7月更名为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

2004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确认为独立学院;

2008年9月经教育部批准为一所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更名为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

2013年4月更名为黑龙江财经学院。

(相关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具体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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