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剑桥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由东方剑桥教育集团投资创办于1996年。学校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全日制本科的万人大学。
学校占地面积69.6万㎡,建筑面积44.8万㎡;固定资产总值12.39亿元,其中,教学仪器设备总值6358万元;现有多媒体教室205间,总面积16011.37㎡,座位数14097个;全校建有各类实验室(中心)156个,总面积15013.21㎡;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117.16万册,电子图书202.06万册,数据库30个。
学校秉承“志藏天地,学贯中西”校训,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立校、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遵循“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办好人民满意的大学”的办学宗旨,立足龙江、面向全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努力建设成为适应市场需求,服务区域发展,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民办大学。
学校下设8个二级学院,3个教学部,25个本科专业,涵盖工学、管理学、教育学、文学、艺术学、经济学6个学科门类。形成了以“工学、管理学为主,学前教育为特色,艺、经、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专业布局。其中,学前教育专业为黑龙江省重点专业“黑龙江省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学前教育学学科为黑龙江省重点建设学科。学校设有高教研究所、黑龙江省学前教育研究所、中韩学前教育研究发展中心。
学校设有教师发展中心、大学生综合服务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大学生心理健康与咨询中心、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大学生活动中心。
教师发展中心传播先进教育理念,营造教学文化氛围,开展教学经验交流,提升教师教学能力。中心职能包括:组织开展教师教学培训与教改研究交流活动;建立教师教学发展档案;骨干教师专题培训;学校各种教学技能比赛;建立教师教学发展网上学习课程平台;建立教师教学、学术交流平台。
大学生综合服务中心位于正義楼118室,约200平方米,分为柜台服务、休闲等候、业务洽谈和自助服务区。目前,共有教务处、学生处、团委、财务处、继续教育处、招生就业处等6个部门入驻中心。服务内容涵盖教务教学、团学事务、费用缴纳、就业派遣、二学历及国家项目考试等20余个项目,是一个集事务办理、咨询服务、信息发布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型学生一站式服务平台。
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培养创新精神,营造创业氛围,打造实践平台。中心职能包括:定期组织开展校级创新创业竞赛、创新创业沙龙、交流培训等活动,并提供交流、研究场所;为创业项目或创业公司提供场地、设备等支持;为大学生创业活动提供工商、税务等一站式咨询服务;展示我校创新创业的优秀成果,包括实物、奖状、奖杯、设计图纸等。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自2013年9月成立以来,一直面向广大学生提供服务。中心位于正德楼103室,设有个体心理咨询室、接待室、心理测评室、宣泄室、沙盘室和团体活动室,配置了心理测评软件。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为广大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普查、个体咨询、心理素质训练、团体辅导等服务,中心专兼职教师共3人,均为硕士学历。中心坚持“一切为了学生”的宗旨,帮助学生了解其自身心理健康水平,提高学生自助及求助意识,为学生及时提供心理咨询或必要的心理干预,以期完善大学生人格,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面向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招生,目前全日制在校生9484人。现有专任教师509人,其中,正高级58人,副高级197人,高级职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50.09%;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教师351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68.9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哈尔滨剑桥学院,学校地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39号。
第三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四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办学层次为本科教育。
第五条 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校长任主任、副校长和纪检委书记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代表为委员的招生委员会,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服务处。
第六条 招生与就业服务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学校普通本科招生规模和分省招生计划。
(二)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设计、制做学校年度招生指南。
(三)加强对招生政策的研究,跟踪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趋势,积极参与招生政策改革的研究、探索,实施学校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四)组织实施全校全日制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五)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六)了解全国的招生形势,接待来人、来电等各类形式的咨询。
(七)完成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以分数清的录取原则(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根据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和安排专业。如遇考生总分相同,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无具体要求省份按数、语、外、综合成绩顺序从高到低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八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九条 学校根据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条 学校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照顾政策考生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限英语考生。
第十二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施大类招生。按大类录取的学生,入学后第一学年按专业类统一组织基础教学;第二学年根据学生志愿和学习成绩,选择专业类中的一个专业,进入相应专业学习。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按专业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学位。
第十三条 学校美术类专业,专业课使用各省美术类统考成绩,以分数清的录取原则(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在文化课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和安排专业;如遇专业课同分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和安排专业;如再遇文化课成绩相同,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主管理部门文件要求执行,无具体要求省份按数、语、外、综合成绩顺序从高到低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哈尔滨剑桥学院经费拨款。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下发的《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价[2017]29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招录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寄出。
第二十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zsxx.hcc.edu.cn/,咨询电话为:0451-8661581186615822。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政策如与本章程有不符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主导服务于地方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学校1997年被民革中央授予“全国办学先进单位”,1998年在黑龙江省民办高校评估中被评为“优秀学校”,2009年被中国教育社会责任同盟授予“2008年度中国教育十大诚信独立学院”称号;被黑龙江省教育厅评为“2009年黑龙江省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先进单位”,2011年被评为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优秀院校;2017年被黑龙江省教育厅授予“高校系统文明校园”称号,2019年被中共黑龙江省委教育工委授予“高校系统文明校园(标兵)”称号。
1995年,由东方剑桥教育集团投资创办“黑龙江剑桥专修学院”。
2001年,与哈尔滨理工大学合作创办“哈尔滨理工大学剑桥学院”。
2003年,与黑龙江大学合作办学,“哈尔滨理工大学剑桥学院”更名为“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
2005年,“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兼并“黑龙江大学同庆学院”。
2011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更名为“哈尔滨剑桥学院”。
(相关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具体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