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大学始建于1978年,前身为南开大学第二分校、天津大学化工分校,是全国最早举办职业教育的高等职业院校之一,也是天津市办学规模最大的一所综合性高职院校。学校为28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是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学校坚持“服务为本,应用为根,质量立身,卓尔不群”的办学理念,秉承“育德育能,力实力新”的校训,发扬“勤奋、求实、团结、创新”的校风,立足天津、面向全国,积极投身于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努力办好国内领先、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
天津职业大学目前为“一校两区”办学格局,分主校区和海河园校区,建成建筑面积约44.54万平方米。现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已达3.07亿元(生均1.8万元)。图书馆藏书83.1万册,中外文期刊资料1300余种,中外文数据库79个,资源总量约26T。
天津职业大学下设10个学院和3个教学部。积极探索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与天津科技大学、天津商业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联合开设6个本科专业,培养应用型、高端技能型人才。现有在校生1.7万人,其中专科生16000余人,应用型本科生900余人。自建校以来共培养毕业生110000余名,为天津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天津职业大学拥有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的“双师型”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工956人(其中,专任教师579人,正高职称69人),拥有国家级优秀专业教学团队2个、天津市优秀专业教学团队1个,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支计划教学名师、国家教学名师1人,天津市教学名师6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4人,国家级技能大师1人,国家级烹饪大师1人,全国优秀教师1人,全国技术能手6人,教育部高校示范马克思主义学院和优秀教学科研团队1个,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影响力提名人物1人,天津市技术能手12人,全国黄炎培杰出教师4人,全国师德标兵、天津市德业双馨十佳教师1人,天津市突出贡献技师1人。1名教师两破世界吉尼斯记录。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职业大学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职业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三、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四、学校代码:11032(国标)
五、学校地址:
主校区:天津市北辰区洛河道2号
海河园校区: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雅观路21号
招生专业就读校区:社区管理与服务、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现代文秘、人力资源管理、学前教育、早期教育、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商务英语、旅游管理、空中乘务、烹饪工艺与营养、西式烹饪工艺专业在海河园校区就读,其它专业在主校区就读。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职业大学始建于1978年,前身为南开大学第二分校、天津大学化工分校,是全国最早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院校之一,是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之一,2019年入选“双高计划”高水平院校A档建设单位,是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
学校目前为“一校两区”办学格局,分主校区和海河园校区,下设有11个学院和3个教学部,现有在校生1.7万余人。校园规划合理,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生活便利,职业氛围突出。
第四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讨论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决策咨询和监督。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的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以往年分省招生计划数为基础,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编制2022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区、市)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收费标准。学费:一般专业5000元/生•年,特殊专业5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生•年,空中乘务专业8000元/生•年;住宿费:均为6人/间,1000元/生•年。详见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或学校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最终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九条天津职业大学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艺术类执行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条院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省份,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区、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一条专业志愿录取遵循“分数优先”原则,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进档考生按照投档分由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对于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专业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艺术(美术)类专业使用“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计算机类按照大类招生,包含云计算技术应用、软件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三个专业;化工技术类按照大类招生,包含应用化工技术、分析检验技术、化工装备技术三个专业。
第十二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以及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普通类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在非高考改革省(区、市),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单科分数,较高者优先录取;浙江、海南、山东、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高考改革试点省份按各省份同分投档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如省份无具体同分投档排序规则,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对于天津、上海、北京等高考改革试点省份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如省级招生录取文件有同分录取规则要求,则执行该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艺术(美术)类录取规则:根据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高考艺术(美术)类专业专科控制线且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美术)类专业投档录取原则规定进行录取。若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美术)类专业无明确投档录取要求,则按照投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和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总和录取。出现同分考生,则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较高者,如专业课成绩仍相同,则依次比较文化课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五条我校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且需满足我校相应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六条我校空中乘务专业具体招生计划、报考条件、考试方案及录取原则等,详见我校招生信息网。
第十七条天津市“中高职衔接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项目录取的学生按照高职学校与中职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关于录取专业对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学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条学校在接到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报到时,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入伍的新生按国家政策,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学校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天津职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天津职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天津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其中,按专业类招生的专业,第一学年按专业类进行培养,第二学年结合学生兴趣、专长等因素进行分专业培养;转专业政策执行《天津职业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有覆盖面达30%的奖学金和20%的助学金。学生可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同时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特困生顺利完成学业,解决临时生活困难。
第二十五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职业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22年天津职业大学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天津职业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职业大学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职业大学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同时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活动,请谨防招生诈骗,任何承诺与我校无关。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天津职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tc.edu.cn
电话:022-59671666;022-59671777
微信公众号:天津职业大学招就处
咨询QQ群:116039278;798594258
邮箱:60586049@163.com
学校地址:
主校区:天津市北辰区洛河道2号(邮编:300410)
海河园校区: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雅观路21号(邮编:300350)
纪检监督电话:022-59198848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天津职业大学坚持科研强校,科研工作成果丰硕。“十二五”以来,建有全国职业院校增材制造技术应用中心、天津市包装生产线技术工程中心、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学生科技创业服务平台等多个科技研发平台,拥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11个、协同创新中心4个,校企研发中心、校校基础研究基地若干个。教师获得各类纵向课题立项464项(其中省部级以上项目立项188项),横向课题立项164项(其中横向科研经费引进5000余万元)。学校自2009年起一直是天津市专利试点单位,专利授权1205项(其中发明专利授权45项),2017年专利授权数位居天津市所有高校第4名。教师在重要期刊发表论文861篇,人均发表核心期刊论文数位居全国高职院校前列。
天津职业大学始建于1978年,其前身是南开大学第二分校、天津大学化工分校。
1982年底,改建为天津职业大学,是全国接受世界银行贷款的17所院校之一,也是天津市最早举办高职教育的学校。
1997年开始,学校连续第五、第六、第七和第八届当选为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会长单位。
2006年,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
2009年12月,顺利通过教育部、财政部的验收,正式成为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2009年,被教育部和天津市政府确立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
2011年5月,被教育部评为“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
(相关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具体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