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斯·麦迪逊
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美国第4任总统,美国开国元勋,北部联邦党人文件的起草人之一。与约翰·杰伊及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共同编写《联邦党人文集》,是美国制宪会议代表及《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起草和签署人之一,起草了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因此被称为“权利法案之父”。1809年3月4日至1816年3月4日,连任两届总统,任期内曾领导进行第二次美英战争,保卫了美国的共和制度,为美国赢得彻底独立建立了功绩。其人权主张和三权分立学说迄今仍是美国宪法的指导原则,与杰斐逊共同创建和领导的民主共和党,使美国开
- 中文名
- 詹姆斯·麦迪逊
- 外文名
- James Madison
- 出生日期
- 1751年3月16日
- 性别
- 男
- 国籍
- 美国
- 出生地
- 弗吉尼亚州康维港
- 毕业院校
- 普林斯顿大学
- 去世日期
- 1836年6月28日
- 职业职位
- 律师、政治家、思想家
- 代表作品
- 《美国宪法》《联邦党人文集》
- 主要成就
- 第二次美英战争、保卫了美国的共和制度、为美国赢得彻底独立建立了功绩
主要经历
早年经历
青年时期,即投身于独立战争。
16岁,完成由苏格兰牧师执教的5年学业。
在家庭教师托马斯·马丁推荐下,前往普林斯顿大学学习,并在两年之内就完成了普林斯顿大学的常规课程。
之后,回到弗吉尼亚,学习历史、政府和法律的课程。
从政生涯
1776年,参加弗吉尼亚宪法的制定,是弗吉尼亚会议的一位领导人,并且在大陆会议服务;曾参加弗吉尼亚革命代表会议,起草关于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文件;先后出席大陆会议和1787年的美国制宪会议,在制宪会议提出著名的“弗吉尼亚方案”,并使之成为制定联邦宪法的基本框架和指导原则。
1787年9月17日,作为39个制宪会议代表签署人之一签署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789年,成为新众议院的领袖,起草了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因此被称为“权利法案之父”。与总统乔治·华盛顿密切合作,组织新的联邦政府。
1791年,与托马斯·杰斐逊共同起草了《1798年肯塔基和弗吉尼亚决议》,以抗议《外国人和煽动叛乱法》。
晚年去世
1809年3月4日至1816年3月4日,连任两届总统,在担任总统期间曾领导进行第二次美英战争,保卫了美国的共和制度,为美国赢得彻底独立建立了功绩。
1819年,参与创立弗吉尼亚大学,曾任该校校长。
1836年6月28日,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