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的前身清华学堂始建于1911年,1912年更名为清华学校。1928年更名为国立清华大学。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南迁长沙,与北京大学、南开大学组建国立长沙临时大学,1938年迁至昆明改名为国立西南联合大学。1946年迁回清华园,设有文、法、理、工、农等5个学院、26个系。
在国家和社会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实施“211工程”“985工程”,开展“双一流”建设,清华大学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展。目前,清华大学共设21个学院、59个系,已成为一所设有理学、工学、文学、艺术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医学和交叉学科等12个学科门类的综合性、研究型、开放式大学。
清华大学培育和凝聚了一批又一批高水平的专家学者。近年来,学校遵循"引进与培养并举"的方针,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在国内外选聘优秀人才,师资队伍水平稳步提高。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清华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清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清华大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对取得我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清华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条 清华大学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清华大学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清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规划研究、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本科招生章程及各类型招生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招生计划,建立监督协调机制,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招生工作重要事项。
第六条 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清华大学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核准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
第八条 清华大学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 清华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高考改革省份执行其相关规定。
第十条 清华大学根据本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清华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本省(直辖市、自治区)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执行其相关规定)且符合清华大学调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对于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清华大学在调档时,原则上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符合多项政策性加分条件的,只采用最高一项加分,原则上加分不得超过20分。对强基计划及特殊类型招生认定结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强基计划和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高校专项计划(自强计划)、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
第十三条 清华大学按照考生高考投档分数和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录取,对强基计划及特殊类型招生认定结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清华大学在部分省份招收定向生。当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清华大学本科统招批次同科类录取分数线上报考定向生考生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可在清华大学本科统招批次同科类录取分数线下20分之内调阅有定向生报考志愿的考生档案,择优录取。高考改革省份统招批次定向专业同科类录取分数线以该省份物理科目组或物理基础类分数线作为参照。
第十五条 清华大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脱贫地区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招生任务,面向国家确定的实施区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实行定向招生。国家专项计划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执行其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清华大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军队联合招收、培养“双学籍”飞行学员。清华大学在军队飞行院校新生中择优录取学生进入“飞行学员班”学习。“飞行学员班”实行综合评价录取综合评价成绩包括高考相对成绩、飞行筛选成绩、心理品质成绩,男、女飞行学员分别排序。“飞行学员班”培养采取“3+1”模式,学生在清华大学先行学习三年后,在军队飞行院校再行学习一年。
第十七条 清华大学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自强计划)、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数学领军计划、数学英才班等特殊类型和国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招生工作,执行相应的招生简章等相关规定。我校对高校专项计划(自强计划)和高水平艺术团在第三批高考改革省份的认定政策不进行换算,参照首选科目组(首选物理科目参照物理科目组或物理基础类,首选历史科目参照历史科目组或通用基础类)的统招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认定录取。
第十八条 清华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并纳入我校高考录取依据。
第十九条 清华大学普通高考外语类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条 清华大学学生学费收费标准:美术学类、设计学类专业10000元人民币/学年,其他专业5000元人民币/学年;住宿费收费标准:750~900元人民币/学年。国际学生及港澳台侨学生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公布后,遇有教育部及相关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或因疫情防控等原因需要调整招生录取程序的情形,清华大学相应调整相关招生录取规定,调整后的招生录取相关规定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清华大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邮编100084)
招生咨询电话:010-62770334;62782051 传真:010-62782061
电子邮箱:zsb@mail.tsinghua.edu.cn
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www.join-tsinghua.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10-62783000(学校纪委监察室)
本章更新于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科研项目是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和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依托,也是引领学科发展的重要力量。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是清华大学科研项目和经费的重要来源。
根据《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清华大学科研机构根据其批准设立的主体不同,分为三类,包括政府批准机构、学校自主设立机构和学校与校外独立法人单位联合共建机构。
截至2023年2月28日,清华大学正在运行的校级科研机构共433个。
1911年-清华学堂成立
1912年-更名为清华学校
1925年-设立大学部、开办国学研究院
1928年-更名为国立清华大学
1929年-设文学院、理学院、法学院
1932年-设工学院
1933年-开始招考留美公费生
1937年-组建国立长沙临时大学
1938年-长沙临时大学迁到昆明更名国立西南联合大学
1946年-在清华园复员开学、设农学院
1952年-成为多科性工业大学
1970年-招收工农兵学员
1977年-恢复高考招生
1984年-设立研究生院、成立经济管理学院
1985年-复建理学院、建立继续教育学院
1988年-成立建筑学院
1993年-成立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1994年-成立信息科学技术学院
1996年-成立机械工程学院
1999年-复建法学院、中央工艺美术学院并入成为清华大学美术学院
2000年-成立土木水利学院、成立公共管理学院
2001年-成立医学院、软件学院
2002年-成立新闻与传播学院
2003年-401医院和402医院并入清华大学成为附属医院(华信医院和玉泉医院)
2004年-成立航天航空学院
2006年-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更名为北京协和医学院-清华大学医学部
2008年-成立马克思主义学院
2009年-成立生命科学学院
2011年-成立环境学院、建校100周年
2012年-成立五道口金融学院,成立人文学院、社会科学学院、材料学院
2014年-成立新雅书院
2015年-成立药学院、成立全球创新学院、成立苏世民书院
2016年-成立地球系统科学系、成立临床医学院
2017年-成立科学史系
2018年-成立深圳国际研究生院
2019年-成立天文系、成立车辆与运载学院
2020年-成立万科公共卫生与健康学院,成立致理书院、日新书院、未央书院、探微书院、行健书院
2021年-成立求真书院、成立集成电路学院
2022年清华大学各省录取分数线:
提前批(理科定向):宁夏630分;甘肃632分;江苏663分;贵州657分;内蒙古656分;湖南660分;山西655分;宁夏622分;广西670分;河南680分;安徽673分;四川687分;天津706分;云南692分;浙江687分;山东667分;福建669分;广东672分;江西656分;黑龙江646分;吉林658分;陕西677分;辽宁680分;重庆676分;青海607分;海南824分;河北662分;湖北671分;
提前批(马克思主义理论):甘肃616分;江西639分;江苏633分;山西621分;贵州678分;河北652分;北京685分;河南647分;陕西635分;湖南641分;安徽635分;四川647分;浙江692分;山东671分;福建650分;广东653分;辽宁653分;湖北648分;重庆656分;
国家专项计划:河南理科675分、文科637分;宁夏理科626分、文科588分;甘肃理科633分、文科606分;山西理科626分、文科584分;广西理科635分、文科642分;贵州理科650分、文科666分;吉林理科644分、文科591分;江西理科661分、文科630分;内蒙古理科645分、文科589分;安徽理科670分、文科621分;河北650分、文科640分;云南理科689分、文科685分;青海理科594分、文科584分;贵州理科650分、文科666分;黑龙江理科639分、文科597分;新疆理科614分(含南疆单列)、文科564分;四川理科670分、文科631分;海南理科786分、文科749分;重庆理科664分、文科650分;陕西理科668分、文科627分;西藏理科679分、文科510分;湖南物理组660分、物化组658分、历史组635分;湖北物理组661分、物化组658分、历史组639分;
高考统招:北京不限组689分、物理组688分、物化组688分;内蒙古理科668分、文科624分;吉林理科675分、文科636分;宁夏理科637分、文科619分;广西理科681分、文科671分;广东物理组684分、物化组684分、历史组655分;天津物理组710分、物化组708分、不限组713分;浙江通用基础类710分、物理基础类695分、临床医学类696分;江苏物理组674分、物化组674分、历史组639分;山西理科667分、文科627分;河南理科684分、文科652分;江西理科670分、文科644分;黑龙江理科665分、文科633分;贵州理科664分、文科679分;安徽理科687分、文科642分;辽宁物理基础类682分、临床医学类682分、通用基础类661分;云南理科705分、文科697分;湖南物理I组674分、物理II组669分、物化I组678分、物化II组670分、历史组650分;山东物理基础类672分、临床医学类672分、通用基础类687分;海南物理组842分、物化组834分、不限组867分;湖北物理I组680分、物理II组676分、物化I组681分、物化II组676分、历史组659分;四川理科693分、文科655分;甘肃理科648分、文科622分;陕西理科687分、文科655分;河北物理基础类673分、临床医学类674分、通用基础类665分;青海理科622分、文科615分;新疆理科642分、文科602分;重庆物理基础类681分、临床医学类682分、通用基础类662分;福建物理组677分、物化组679分、历史组6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