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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原佛山大学,创建于1958年,国家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广东省和佛山市重点建设高水平理工科大学,教育部数据中国“百校工程”试点院校,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入选教育部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2.0)、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广东省第二批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院校隶属
广东省
创建时间
1958年
学校校训
明德博学,自强有为
学校代码
11847
学校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18号
学校官网
http://www.fosu.edu.cn
联系电话
0757-83989841
英文校名
Foshan University
电子邮箱
zsb@fosu.edu.cn
学校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18号
目录

学校简介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是一所具有60多年办学历史、拥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广东省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学校坐落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粤港澳大湾区重要节点城市——广东省佛山市。

学校现有仙溪、江湾、河滨三个校区,总占地面积达2208.7亩,总建筑面积60多万平方米,其中仙溪校区环绕在湖水覆盖面积达1700亩的仙溪湖周围。学校建立了博士后培养、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和继续教育多层次多形式的立体办学体系。面向全国14个省市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本科生18323人,在校硕士研究生1317人(含37名硕士留学生),联招博士38人,成人学历教育学生3498人,在校来华学历留学生42人。迄今为止,已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培养大批优秀人才17万余人。

师资力量

学校拥有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现有教职工1846人,其中专任教师1166人。教师中具有正高职称217人,副高职称413人,具有博士学位教师658人,硕士学位教师675人。其中含双聘院士8人、海外特聘院士1人,另通过院士工作站引进院士团队1个,长江学者、国家杰青、万人计划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28人,珠江学者、教育部新世纪人才等省部级高层次人才29人,第十四批国家级特聘专家2人、珠江学者6人,聘任岭南讲座教授112人。此外,聘请诺贝尔奖获得者杨振宁、丁肇中、乔治·斯穆特和菲尔茨奖获得者埃菲·杰曼诺夫、沃恩·琼斯等为名誉教授,学校全职特聘外籍教授古睿智荣获2019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

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1847

第五条学校地址:

仙溪校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广云路33号;邮政编码:528225

江湾校区: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18号;邮政编码:528000

河滨校区:佛山市禅城区河滨路5号;邮政编码:528000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佛山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专业的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详见学校网站。招生录取时,如出现生源不均衡,进行组内专业间计划调整,录取有关考生。

第二十四条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报考英语(含师范方向)专业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要求达到150分制的110分。

第二十六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在高考改革省(区、市)按高考改革录取相关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化学、新能源材料与器件、化学工程与工艺、资源循环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环境科学、风景园林、园艺、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动物科学、动物医学、生物工程、口腔医学、药学、医学检验技术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考生;建筑学、交通工程、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工业设计、数字媒体技术专业不招色盲考生。

第二十九条因用人单位对身体条件有要求,旅游管理专业要求五官端正,护理专业要求四肢健全,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各普通类专业学费如下:

文科类专业:5050元/生·学年;

理工、外语类专业:5710元/生·学年;

艺术类专业:10000元/生·学年;

农学类专业:4568元/生·学年;

医学类专业:6380元/生·学年。

住宿费标准:750~1700元/生·学年,按实际入住档次收费。

第九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1.奖学金

(1)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及名额以省教育厅通知为准;

(2)学生在校期间根据《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奖励管理规定》可参评学业奖学金、科技创新奖金、学生干部标兵、优秀毕业生奖、文体优秀奖等奖项并获取相应奖学金。

2.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金额、名额以省教育厅通知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或校园地助学贷款,贷款额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校内勤工助学;

(4)其他资助政策:如临时困难补助、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退役士兵国家资助、广东省大学新生专项资助、学校助学金、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等。

第十章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7-83989841

传真:0757-82711565

电子邮箱:zsb@fosu.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fosu.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b.fosu.edu.cn

第三十六条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楚老师

监督电话:0757-82988227

传真:0757-82982304

电子邮箱:jjc@fosu.edu.cn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授权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科学研究

学校结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展产学研合作,科研实力大幅提升。拥有国家标准委国家氢能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佛山)1个,广东省科技厅国际科技合作领域——膜生物学与环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1个,广东省重点实验室4个,省级新型研发机构2个,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5个,广东高校重点实验室3个,广东省人文社科研究基地2个等。科研总经费从2010年的7726万元增加到2019年的4.42亿元。近十年获得国家级项目近200项。近五年学校申请发明专利6300余件,获得授权专利2100余项,其中发明专利近300项。在2017年中国大学有效专利排行榜中,学校位列全国223位。近三年培育孵化高新技术企业232家。在全省高校“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平台数”统计排名中,学校自2012-2018年连续七年位居全省第二。2015-2019年连续五年荣获国家唯一面向产学研结合最高荣誉奖“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奖”“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奖一等奖”“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一等奖”等。

历史沿革

(以上数据截至2020年7月,具体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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