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子学院位于首都北京,是直属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全国第一所公办全日制本科女子普通高等学校。在半个多世纪的办学历程中,学校确立了建设“全国妇女教育研究中心”、“全国妇女理论研究中心”、“全国妇女干部培训中心”、“国际妇女教育交流中心”和“一流女子大学”的发展目标,已经发展成为培养女性人才的重要基地、服务国家战略与妇女发展的智库、展示中国女性高等教育发展成就的窗口,在海内外有着良好声誉和广泛影响。
学校设有1个社会工作专业硕士点,21个本科招生专业涵盖法学、教育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工学7个学科门类,同时设有4个高职专业。现有全日制在校生6282人,其中本科生4643人,硕士研究生98人,高职学生1494人,留学生47人。
学校现有教职工506人,其中专任教师249人,拥有一批国家级省省部级教学团队、教学名师。学校教师深度参与国家妇女儿童相关法律、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妇女/性别研究形成优势和特色。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6所境外高校和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
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华女子学院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中华女子学院章程》为基础,结合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1.学校全称:中华女子学院 英文译名:CHINAWOMEN’SUNIVERSITY2.国标代码:111493.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
第三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主管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接受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依法实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提高质量、内涵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努力建成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的一流女子大学,成为全国妇女教育研究中心、妇女理论研究中心、妇女干部培训中心、国际妇女教育交流中心。学校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四自”精神和公益意识、国际视野和知性高雅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决策,全面负责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招生考试和录取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学校招收的学生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中考生报名资格的规定,学校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九条学校当前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条学校本科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男女兼招,不设性别比例限制,其余各专业只招收女生。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和学校近几年计划编制情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二条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模式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四条凡报考我校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普通高考,遵照各省(区、市)录取办法,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六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享受北京市免费师范生相关政策的学前教育专业考生的高考体检信息须符合《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普通专业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择优录取。总分相同考生,以省内排序先后为准;如省内未规定排序原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的成绩。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北京、上海、浙江、山东等省市按其公布的招生录取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选考科目以所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应用心理学专业跨学科门类授予教育学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廿一条学校按照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比例规定确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廿二条对于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招生部门确认的全国性加分,但最大加分不得超过20分,并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廿三条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廿四条学费标准:
第廿五条学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按照北京市相应标准收取住宿费用。
第廿六条学校实行奖助贷制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及其它校内奖、助学金,还可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廿七条学校新生大一在中华女子学院北校区住宿、学习,一年后返回校本部。
第廿八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wu.edu.cn
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cwu.edu.cn
咨询电话:010—84659299/84659611
监察电话:010-84659417
第廿九条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章更新于2020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学校教师深度参与妇女儿童家庭相关法律、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妇女/性别研究形成优势和特色。学校设有一个女性学专业、联合国副秘书长任荣誉教授的全球妇女发展研究院、全国的中国女性图书馆及家庭建设研究院。学校是商务部发展中国家妇女人才短期培训项目和硕士学历学位项目实施单位、北京市“一带一路”国家人才培养基地项目实施单位,还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媒介与女性”联合教席单位、中外女校校长论坛发起单位、世界女子教育联盟成员、中国女子高等院校联盟理事长单位。
1949年7月,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正式接管了河北省立北平女子职业学校。8日15日,经全国民主妇联第八次常委会批准,更名为新中国妇女职业学校。
1950年7月,新中国妇女职业学校更名为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妇女干部学校,成为全国民主妇联培养妇女干部和妇女人才的基地。
1961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1960年做出的精简机构的决定,全国妇联书记处决定停办妇女干部学校。
1978年9月,康克清在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上提出恢复妇女干部学校,全国妇联党组成立恢复妇干校筹备组。
1979年3月,学校开学。
1987年8月,学校更名为中国妇女管理干部学院,开始面向全国社会各界招收女生,同时举办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1995年8月,经国家教委批准,学校更名为“中华女子学院”,可作为成人高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成为一所成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并存的学校。12月,学校由地安门迁址到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设有社会工作管理系、学前教育管理系、法律系、秘书系、经济管理系、外语系六个系。
2002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转制为普通本科院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同时举办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
2003年4月,经教育部专家组考察、审议,学校被批准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2011年3月,学校成立中华女子学院理事会,完善学校治理结构,探索建立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2012年,学校获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试点工作单位。
2013年5月,学校被确定为首批民政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
2017年9月,学校获批北京市“一带一路”国家人才培养基地项目学校。
(相关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具体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