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主办、省州共管的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重质量、突特色、创品牌”的办学理念。学校实施“药学、检验特色骨干专业支撑学校发展”战略,秉承“励志笃行,大医精诚”的校训,弘扬“远志勤业,厚德济世”的校风,坚持“博学善导,敬业求真”的教风,倡导“虚心好学,善思勤勉”的学风。学校建校60年来为云南省培养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才近2万人。
学校设有检验系、药学系、医学系、基础医学系、公共部和思想政治理论课部等6个系(部)和1个药物研究所,开设有医学检验技术、药学、护理、临床医学、中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医学生物技术、公共卫生管理、药物分析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医学检验技术(病理检验技术方向)、医学检验技术(输血技术方向)、康复治疗技术、医疗保险实务、医学文秘等15个专业和专业方向。学校2013年申报了口腔医学、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医学技术等专业,迎接省教育厅和教育部的评估。建有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1个,中央财政支持提升专业服务产业能力建设项目1个,省财政支持提升专业服务产业能力建设项目1个,省级示范实习实训基地7个,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2个,省级教学团队2个,省级精品课程1门,省级高等学校优秀教材4门,省级“十二五”规划教材5门。校外实习实训基地133个。
学校坐落于拥有“人类发祥地”和“古生物宝库”之美誉的滇中腹地——楚雄;交通便利,校园环境优美,学校办学条件优良,总占地面积452.6亩,校舍建筑面积88826平方米,标准实验室58个、多媒体教室65个,拥有完备的校园网络体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306万元,馆藏图书26万册。学校先后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云南省文明单位”、“云南省文明学校”、“云南省职业教育先进集体”、“云南省德育工作先进集体”、“云南省廉政文化示范学校”等荣誉和称号。
学校现有教职工251人,其中专任教师199人,教授9人,副教授55人,讲师65人,双师型教师75人,省级教学名师1人,校级教学名师4人。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招生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是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代码为14013,举办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云南省教育厅。
第三条学校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东盛西路。
第四条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措施,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组织和落实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学校成立由纪委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招生纪律,和各招生省(市、区)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规定及要求。
第十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进展情况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并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云南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按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材料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未录满,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志愿相同的情况,则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综合成绩择优录取。若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制定有关于对于总分相同情况下成绩的比较原则,则以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原则为准。
第十五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各专业录取: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
第十六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
第十七条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身体健康状况不适者,建议不要报考,否则今后会影响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十九条录取工作中经招生省市区的省级招考部门调配后仍不能完成生源计划的,学校有权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省市区择优录取考生。
第二十条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招生省市区年度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遵循属地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发改委和楚雄州发改委的标准执行,即学费5000元/生/年,住宿费400至1200元/生/年。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课本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可在当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入学后可向学校申请困难学生补助。学校建立有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为一体的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特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学校办学地点:云南省楚雄市
第二十五条联系方式:
电话:0878-3875439
传真:0878-3875439
邮编:675005
E-mail:e.v.o@126.com
http://www.cxmtc.net
简章更新至2020年6月,请以官网为准。
1950年,上海市卫生局在制造局路建立上海市卫生人员训练所。
1952年7月,在上海市卫生人员训练所的基础上组建上海市卫生学校。
1958年9月,上海市卫生学校改建为上海市医学专科学校,设中专部。
1960年7月,学校与附设中专部分离,附设中专部恢复成立了上海市卫生学校。
1970年6月,上海市卫生学校全迁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建校办学,学校更名为云南省楚雄卫生学校。
2006年,学校升格为高等专科层次,更名为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13年12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