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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

技术秘密,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权利人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配方、工艺、方法、诀窍及其他形式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定义技术秘密主要是指凭借经验或技能产生的,在工业化生产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数据和记录、计算机程序等,而且这些技术信息尚未获得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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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主性
  2. 2、无期限性
  3. 3、无地域性
  4. 4、相对安全性
  5. 5、内容可变性
  6. 6、高风险性
  7. 7、预防性保护
  8. 8、保密条款
  9. 9、升级式保护
  10. 10、其他保护

技术秘密

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技术信息

技术秘密,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权利人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配方、工艺、方法、诀窍及其他形式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定义技术秘密主要是指凭借经验或技能产生的,在工业化生产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数据和记录、计算机程序等,而且这些技术信息尚未获得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中文名 技术秘密
别称 专有技术、技术诀窍或非专利技术
价值 解决某一实际问题的诀窍
管理内容 设置和制定技术秘密管理规定
机构 企业技术秘密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

特点

1、自主性

专利有专门的《专利法》来保护。而技术秘密有如人的隐私,主要靠权利人主动、自觉采取强有力的保密措施,确保保护对象处于秘密状态。

2、无期限性

专利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10年,超过保护期,专利技术即进入公有领域。

技术秘密不存在保护期限,可能是永久性的,也可能随时结束,这完全取决于持有人保密措施的实际效果,法律没有也无法作出规定。

3、无地域性

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

技术秘密的地域限制是未知的,或者说权利人的使用权不受地域影响,因为其秘密性本身就是对外界而言,其范围可以大至整个世界。因此,一项好的技术秘密,可以较方便地在全球范围内来体现其价值。

4、相对安全性

专利技术公之于众,必然招来他人的模仿和侵权,专利权人虽然大权在握,怎奈何范围之广,人数之多,往往可能疲于应付,何况诉讼纠纷的处理经常是旷日持久、费时费力。而技术秘密的保护针对性较强,通常只需考虑那些有机会接触技术秘密的人。

5、内容可变性

作为受《专利法》保护的一项专利,在专利局公开和授予专利证书后,其内容是不允许改动的,如果想进行技术改进,就要申请一项新的专利。

技术秘密就不存在任何限制,只要权利人有新的思路,有新的实施办法,随时可以改变一项技术秘密的内容,无须经他人同意,包括被许可使用人,权利人对新的技术秘密实施保护后,许可原被许可人使用新的技术秘密,仍可要求其另行交纳使用费。

6、高风险性

技术秘密的保护必须是万无一失的,一旦被公开或被泄露,技术秘密的事实专有权就可能丧失殆尽,并且是无可挽回的。更令人难堪的是,权利人无法阻止他人获取技术秘密后先行申请专利。而专利则不存在这样的风险,最大的可能莫过于被人侵权,其本身的存在不受影响。

另外,技术秘密也无法对抗他人对技术的自行构思或反向工程。而他人的自行构思,却不能构成对专利侵权的任何理由,行为人擅自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失,必然招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

保护方法

7、预防性保护

技术方案形成以后,在实施之前,要充分考虑方法或产品进入市场后他人最可能采用的一些解密行为j尤其是对反向工程的预防,有针对性地采取保密措施,例如在方法上增加破坏性前置程序、在配方中加入中性无害成分、在产品上增加防拆装置等,目的在于迷惑他人的视线,加大他人反向研究的成本投入,迫使他人放弃研究。

8、保密条款

技术秘密实现其价值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进行技术使用许可。在签订许可合同时,从理论上讲,技术秘密每经一次许可,失密的风险就会加大,尤其是国际技术许可贸易合同,保密条款无疑是合同的一个重要部分。

条款应当包括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保密期限、保密措施、失密责任等。保密的内容通常是指技术秘密的核心内容和资料;保密范围一般是在受让方所在的地区或国家范围内;在保密期限上,许可方也可以约定受让方合同期满后仍有保密义务;受让方的保密措施概括而言,分为两个方面:积极保密行为和禁止泄密行为。

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是非常必要的,无论是许可方还是受让方的原因泄密,都必然会给相对方造成巨大损失。对于故意泄密的,还应当约定惩罚性赔偿。广义的保密条款还包括权利人单位与职员劳动合同中的保密约定和单位制定的保密规定。

9、升级式保护

对技术进行更新改进,使之不断升级,既能适应市场的要求,也不失为技术秘密保护的良策,这样可以使窃密者望尘莫及。对于投入市场后发现有可能已被侵权、有失密风险的技术秘密,权利人应当果断选择申请专利,以防被他人抢先申请而使自己陷于被动。

10、其他保护

这包括前面提剜的半成品保护,技术秘密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相结合的保护,以及与有实力的公司进行合作保护等。

法律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进行宣判,判决王龙集团公司等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

最高法表示,该案是我国法院生效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根据法院通报,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共同研发了乙醛酸法生产香兰素工艺,并将之作为技术秘密保护。

该工艺实施安全、易于操作、效果良好,相比传统工艺优越性显著,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基于这一工艺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占据了香兰素全球市场约60%的份额。

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认为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某、王某某未经许可使用其香兰素生产工艺,侵害其技术秘密,故诉至浙江高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2亿元。

浙江高院认定侵权成立,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

浙江高院在作出一审判决的同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但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并未停止使用行为。除王某某外,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上诉请求的赔偿额降至1.77亿元。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相关数据,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巨大、侵权规模大、侵权时间长、拒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性质恶劣等因素,改判王龙集团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某、王龙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1.59亿元。同时,法庭决定将本案涉嫌犯罪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

最高法认为,知识产权法庭通过该案判决,依法保护了重要产业核心技术,切实加大了对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明确了以侵权为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连带责任,依法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推进了民事侵权救济与刑事犯罪惩处的衔接,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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