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军,男,汉族,1962年3月出生,河北交河人。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任宁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2018年11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李建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2018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建军决定逮捕。2018年12月,李建军涉嫌受贿罪一案,由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李建军,男,汉族,1962年3月出生,河北交河人。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任宁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2018年11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李建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2018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建军决定逮捕。2018年12月,李建军涉嫌受贿罪一案,由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中文名 | 李建军 |
---|---|
国籍 | 中国 |
民族 | 汉族 |
出生日期 | 1962年3月日 |
出生地 | 河北交河 |
1978年09月至1982年07月,宁夏大学化学系化学专业学习。
1982年07月至1985年10月,固原县第二中学教师。
1985年10月至1987年02月,原县级吴忠市劳动人事局干部。
1987年02月至1994年06月,原县级吴忠市劳动人事局科员。
1994年06月至1999年06月,原县级吴忠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1999年06月至2001年11月,吴忠市利通区委组织部部长。
2001年11月至2003年04月,中宁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3年04月至2004年07月,中宁县委常委、副县长。
2004年07月至2006年08月,中宁县委副书记。
2006年08月至2007年01月,永宁县代理县长。
2007年01月至2008年12月,永宁县县长。
2008年12月至2009年01月,灵武市代理市长。
2009年01月至2009年11月,灵武市市长。
2009年11月至2011年11月,灵武市委书记。
2011年11月至2016年03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灵武市委书记。
2016年3月至201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2018年5月,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李建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8年11月1日,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李建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建军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发展、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李建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建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18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李建军(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建军决定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18年12月,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李建军(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建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军利用担任永宁县委副书记、政府代县长、县长、灵武市委副书记、政府代市长、市长、灵武市委书记、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