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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事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的分支机构,在四十六年的发展历程中南京海事局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1965年成立交通部南京长江航政分局,1987年更名为交通部南京长江港航监督局,2000年12月18日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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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海事局

    南京市政府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事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的分支机构,在四十六年的发展历程中南京海事局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1965年成立交通部南京长江航政分局,1987年更名为交通部南京长江港航监督局,2000年12月18日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事局。

    中文名 南京海事局
    地点 南京
    类型 政府部门
    内设机构 办公室等

    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事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的分支机构,在四十六年的发展历程中南京海事局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1965年成立交通部南京长江航政分局,1987年更名为交通部南京长江港航监督局,2000年12月18日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事局。目前,南京海事局局机关共有13个内设机构,下设13个基层单位,南京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南京海事局,承担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南京海事局共有海事公南京海事局位置。

    务趸船码头与应急待命点18个(其中24小时应急待命点11个),海巡艇17艘,海事执法车17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由八个雷达站和一个交管中心组成。

    南京海事局辖区范围上自江苏与安徽交界水域的长江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连线,下至长江新河口与仪征十二圩连线,水域全长150公里,岸线全长308公里。南京海事局依照法律授权负责统一行使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通航环境和船舶航行秩序、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口岸开放监管、服务航运经济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管理职责。南京海事局辖区为典型的江汊型河段,150公里水域内分布着8座洲岛。

    南京海事局按照交通部“三个服务”的总体要求,认真履行海事管理职责,维护辖区安全形势稳定;全力打造“安全畅通文明”航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多年来,南京海事局相继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全国海事系统文明执法达标单位”、“全国直属海事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海(水)上搜救先进集体”、“江苏省文明单位”、“南京市文明单位”、“中共南京市委先进基层党组织”、“江苏海事局2008年先进党委”、“2008年度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2009年度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单位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环境保护、海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有关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二)管理或负责规定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负责口岸的海事管理工作。

    (三)按照授权,负责船舶检验机构、引航机构、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和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四)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的注册、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船员服务簿和海员出入境证件发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试发证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强制引航监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七)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沿岸国”管理、海区(或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

    (八)负责船舶港务费、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指导本局机关和所属分支机构的海事业务、法制、规划计划、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固定资产、规费征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技术装备、科技教育、政务信息、党群、审计、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

    (十)承办交通运输部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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