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学科齐全、结构合理,基本构建起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的学科体系。学校拥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0大学科门类;设有103个本科专业,45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41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9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现有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7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15个(内科学、外科学按三级计),国家重点(培育)学科7个。在教育部第四轮学科评估中,学校有44个学科参评上榜,其中机械工程、光学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等4个学科进入A+,A类学科14个,B+及以上学科33个,入选一流建设学科数8个。
学校按照“应用领先、基础突破、协调发展”的科技发展方略,构建起了覆盖基础研究层、高新技术研究层、技术开发层三个层次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以及国家脉冲强磁场科学中心(筹)、精密重力测量研究设施等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还拥有1个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4个国家重点实验室、1个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6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1个国家工程实验室、2个国家专业实验室、6个科技部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及一批省部级研究基地。
学校实施“人才兴校”战略,师资力量雄厚。现有专任教师3600余人,其中教授1300余人,副教授1400余人;教师中有院士18人,“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15人,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2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87人,国家级教学名师9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24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11个,教育部创新团队19个。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结合我校本科招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邮政编码:430074);同济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航空路13号(邮政编码:430030)。
第三条学校为全日制综合性大学,是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计划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本科毕业生规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发给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华中科技大学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医学八年制学生授予学位的等级根据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学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在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负责为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六条学校本科生院招生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年度招生方案及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向本科生招生委员会汇报本科生招生工作进展,通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七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督投诉电话:027-87543616。
第八条学校统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城乡及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第九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来源计划结构。学校结合发展规划和战略布局,综合考虑各省份高考报名情况、生源质量及区域布局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将招生总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
第十一条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招生(含统考录取、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民族班、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外语类保送生招生;保送录取运动员招生;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华侨及港、澳、台地区招生。
第十二条报考学校的所有考生(外语类保送生、保送录取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学生除外)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华侨及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联合招收港澳台华侨学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澳门地区学生也可参加澳门“四校联考”,台湾地区学生也可参加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香港地区学生也可参加香港中学文凭考试。
第十三条强基计划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学生、外语类保送生、保送录取运动员、高水平运动队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或专业考试及相关考核。考试(考核)安排以年度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四条报考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须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的要求参加相关专业测试;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须通过所在省级招办的资格初审。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五条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我校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特殊类型招生调档名单按照我校相关特殊类型招生简章和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规则确定。
第十七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包括征集志愿)报考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参加征集志愿。
第十八条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经教育部备案的全国性加分项目或降分投档项目,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学校对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不认可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对于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认可其优惠分值;考生高考成绩(含加分)相同时,按照省级招办的投档排序规则确定优先投档顺序。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对考生所报专业提出的选考科目要求。我校在内蒙古招生按计划数1:1进行投档,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外国语学院只招收英语、日语、德语、法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日常教学均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二十二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以考生高考成绩(含加分)为准,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级差。高考总分(含加分)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投档的志愿成绩同分排位确定专业录取顺序;投档时如无志愿成绩同分排位的省份,高考总分(含加分)相同时,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按照综合、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确定专业录取顺序,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确定专业录取顺序。
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在科类投放的所有专业(含医科专业)计划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在实行院校专业组录取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若需要且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考生投档院校专业组内招生计划未满专业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强基计划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学生、艺术类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招生资格认定后,其高考成绩须达到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要求,录取规则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和我校有关特殊类型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国家专项计划学生、民族班学生(含新疆协作计划学生)、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学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五条学校各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10000元/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10350元/年;音乐表演专业1035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第1~2学年5850元/年,第3~4学年16000元/年;生物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08000元/年;其他专业4500~5850元/年不等,不同专业收费标准不同。住宿费标准为1120~1440元/年不等。收费标准以湖北省有关部门收费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注销学籍。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时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等特殊专业的转专业政策,参照《华中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及相关通知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平台网址为https://zsb.hust.edu.cn(本科招生信息网)。
本科生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7-87542228、87559946
传真:027-87557014
咨询邮件:zs@hust.edu.cn
微信公众号:hustzsb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邮政编码:430074
第三十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章更新至2022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根据2020年6月学校官网显示,华中科技大学建设有1个国家研究中心以及2个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还拥有1个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4个国家重点实验室、6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国家工程实验室、2个国家专业实验室、7个国家其他类别研究研究机构、5个省部共建(国家地方联合)科研基地、1个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6个科技部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及一批省部级研究基地;有国际合作科研基地25个,国际科研中心一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9个,教育部创新团队19个。
2016年至2018年,华中科技大学获国家科技奖励成果12项,教育部科技奖励成果8项。
校徽
华中科技大学校徽为该校机械学院工业设计系李春富教授设计,校徽由蓝色、红色和灰色组成。蓝色是该校的基准色调,代表素雅和纯洁,寓意着天、海一般广阔的文化包容的精神,兼听各种文化的声音,思想具有自由性。红色是热火般的颜色,积极热情,寓意对学习的热情,积极开拓进取,不断求实创新。
校训
华中科技大学校训为“明德厚学、求是创新”。
“明德”意为彰明伦理,完善品德。具有理解、普及和恪守道德之义,包含与人为善、和谐相处的意义。语出《礼·君陈》“黍稷非馨,明德惟馨”,又见《礼·大学》“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厚学”意为崇尚知识,学问渊博。
“求是”意为追求真理,发现规律。包含“求实”的意义但不拘于“求实”,在实中求学问。“创新”意为与时俱进,追求新高。义出《大学》引汤之《盘铭》“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
1952年,由原武汉大学、湖南大学、广西大学、南昌大学的机械系全部和电机系的电力部分、以及华南工学院机械系的热能动力部分、电机系的电力部分合并组成华中工学院。
1960年,华中工学院被批准成为全国重点高等学校。
1988年1月,国家教委批准华中工学院改名为“华中理工大学”。
1907年,德国医生埃里希•宝隆创办上海德文医学堂,1908年定名为同济德文医学堂,1927年,改名为同济大学。
1952年前后,上海同济大学医学院内迁武汉,与原武汉大学医学院合并组建中南同济医学院。
1955年8月,中南同济医学院更名为武汉医学院。
1985年7月,学校改名为“同济医科大学”。
1952年,国家合并中南地区四所工程类专科学校成立了中南建筑工程学校,后更名武汉城市建设学院。
2000年5月26日,原同济医科大学、武汉城市建设学院与华中理工大学合并,组建华中科技大学。
以上数据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1年6月。